“法律小知识提醒”之——诉讼时效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会遇上当事人因为自己的权利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胜诉的情况,如以下案例:
2000年2月张某借给朋友李某5万元去做生意,李某于借款当天向张某出具收条,约定该款将于2001年1月10日归还。但该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按期归还借款,而张某碍于面子,一直也未催促李某还款,直至2005年3月时张某因为急需用钱才向李某催收借款,但李某称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无需返还,此时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归还借款。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如李某所称,张某的诉讼请求因超过借款所适用的2年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支持,法院因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这种因自己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案件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时常遇到,故此本人想在本博客中作一小提醒,望未有诉讼时效法律意识的朋友浏览过本文后能重视“诉讼时效”问题,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在我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如《民法通则》中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以上几种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
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中止的,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可以变动的诉讼时效方式。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本文中所称的张某与李某借款案中,张某的诉讼时效本应从2001年1月10日开始计算2年,但若在2002年1月2日时张某向李某发出要求返还借款的《催收函》,则张某的诉讼时效从2002年1月2日开始中断,重新再算2年。
而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如本文案例中,张某的诉讼时效本应于2003年1月9日届满,但在2002年12月9日时,张某因发生在外旅游时发生意外,在深山里被困了1个多月,直至2003年1月13日才获救,那么张某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其获救之日起继续算(即2002年12月9日时还剩下1个月的诉讼时效,那么可以从2003年1月13日开始继续再算1个月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问题其实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问题,若深入探讨还有其他深层次的问题需要一一阐述,但本博文因只起抛砖引玉之用,故不再展开论述。